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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0: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所屬綠地委託代管維護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9 月 1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建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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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結合民間組織力量,擴大運用社會資
    源共同參與市政建設,藉以提高行道樹及綠地維護管理績效,以早日
    促進本市為國際化大都市為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  受理委託對象:
 (一) 本市各級學校、民間企業及社團。
 (二) 地方熱心公益及善心人士。
三  委託維護管理範圍及要件:
 (一) 已裁植完成並經承造商維護期滿道路或綠地。
 (二) 以路段植裁株樹或綠地面積為基本單位含草花、灌木、中喬木、大
      喬木。
 (三) 委託管理期限以一年為一期。
四  受託維護管理職責條件:
 (一) 向本府辦理登記並簽訂委託契約書 (契約書條款如附件 (一) ) 。
 (二) 對於現有設備、植物應保持原狀,並經常加以維護清潔並施予灑水
      、施肥、修剪等撫育工作。
 (三) 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並接受本府督導。
 (四) 受託期間發現蓄意破壞設備及植物者,應立即報請本府或警察單位
      處理。
 (五) 受託期間工作人員安全性應自行負責。
 (六) 原有設備或植物因人為因素損壞或死亡,應負責依原規格修復或補
      植,若有違反經本府糾正不服者,當依有關法規追訴,因而造成他
      人損失或傷害,應負一切責任。但遇天然災害或人力不可抗拒之重
      大損害發生,得報請本府專案處理。
 (七) 受託期間因基於市容美觀等正當理由擬加強或改變綠地現狀者,應
      提出具體之計劃並專案報准。
 (八) 受託人不得於委託地點設置任何廣告。
五  考評及獎懲:
 (一) 在受託地點由本府統一樹立銘錄牌 (規格六十公分乘四十公分) ,
      題示受託人之芳名及事蹟,以示獎勵。
 (二) 本府每年定期舉辦年終評核一次及不定期抽查 (視實際需要而定)
      ,辦理獎懲如左:
      1 優良者,頒發獎勵並公開表揚,同時取得優先受託管理權。
      2 績效不彰者予以糾正,特別低劣者,本府撤銷委託並收回處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