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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8: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綠美化會報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5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建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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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環境綠美化,特設置環境綠美化
    會報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職掌如下:
(一)關於綠美化環境工作之策劃執行及審核事項。
(二)關於綠美化環境工作之綜合協調及執行事項。
(三)關於綠美化環境工作之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
    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聘請專家、學者、社團代表及
    本府相關處局一級主管聘兼之,其中委員具有法律專門知識者至少應
    有一人,外聘委員不逾三分之一。
    本府委員及承辦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建設處處長擔任,綜理會報事宜;副執行祕書
    一人由建設處副處長擔任,襄助執行祕書處理會報事宜。
六、本會設置執行小組,由建設處組成,擬訂工作計畫,配合編列預算執
    行實施。
七、本會應定期召開綠化會報一次,並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討論綠美化
    相關議題,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
    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
    員一人擔任主席。
八、本會召開會議時,應有委員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