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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0: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0 月 1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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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國民小學補習學校 (以下簡稱國小補校) 學生成績考查,悉依本
    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規定。
二、國小補校學生成績考查,依綜合表現及學科成績分別辦理,其內容應
    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三方面。
三、國小補校各項成績考查過程,皆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學期結束
    時,學校將各學期成績換成甲、乙、丙、丁、戊等第方式紀錄,通知
    學生或監護人,其成績轉換方式如下:
 (一) 甲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 乙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 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 丁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 戊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四、綜合表現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並依下列各款規定,分
    別予以加減:
 (一) 全學期全勤者加十分 (公假視同出席) 。
 (二) 全學期事假每滿十五節者,減一分。
 (三) 全學期病假每滿四十節者,減一分。
 (四) 無故曠課者,每二節減一分。
 (五) 集會無故缺席者,每二次減一分。
 (六) 團體活動成績之考查,占綜合表現之百分之三十。
 (七) 以自治活動,各種集會、康樂活動、校外教學等考查之。
 (八) 公眾服務成績之考查,占綜合表現之百分之二十。
    以學生參與之基本態度、行為表現、服務精神等分別考查之。
五、學科成績之考查、分下列各款辦理:
 (一) 初級部:國語、數學、生活常識、音樂與體育等科。
 (二) 高級部:國語、數學、社會生活、各選修科目等科。
六、學科成績之考查及計算方法如下:
 (一) 日常考查:教師依據平時之筆記、口答、練習、測驗、觀察、製作
      、蒐集、作業、讀書報告等,予以客觀考查並記錄。
 (二) 定期考查:每學期二次,分別於期中、期末兩次舉行。
    學科學期成績,以日常考查及定期考查成績合計之。日常考查成績占
    百分之四十,兩次定期考查成績各占百分之三十。
    學科之學期總平均成績計算方法,以學科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學科每
    週教學節數,所得之總和,再以每週教學總節數除之。
七、學生定期考查時,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但無
    故擅自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
    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 因公、因直系血親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力事件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
 (二) 因事、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實
      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九十計算。
八、學生學期成績之計算依綜合表現及學科之學期總平均成績分別辦理。
九、考查學生之能否畢業,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學生畢業成績總平均列丁等以上者,准予畢業。
 (二) 不合前款規定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十、國小補校學生,如缺課時數超過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該學期
    成績不予考查。
十一、本要點自八十九學年度起實施。
      本要點修正條文自九十三學年度起實施。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