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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0: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中小學維護學生及校園安全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9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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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確保本市中小學學生上、下學及在校
    學習安全,並奠定社會幸福安定基礎,特訂定本要點。
二  為增進學生面臨危機之應變能力,學校應配合相關課程實施防暴、防
    災、防火、防震及交通安全教育,每月並應定期實施安全教育週活動
    ,就已發生案例,模擬可能發生情境,教導學生自我保護方法。
三  學校應結合轄區警察機關、及家長義工團體、照護商店,建構綿密安
    全網路,保障學生上、下學安全。
四  學校應評估所在地理環境、社區狀況等條件,自行選擇設置下列安全
    維護措施,以徹底消除校內死角,以維師生安全。
 (一) 警報警鈴求救系統。
 (二) 中央監控系統
 (三) 防盜防闖系統
 (四) 保全系統校園
五  學校應建立學生上、下學方式及緊急聯絡電話之檔案,隨時掌握學生
    在校及缺席情況,對未請假,已逾上課時間者,由專人彙整名單,並
    儘速電話聯繫家長或監護人查詢原因並做成紀錄。
六  落實執行集中上、下學時間妥適編組路隊,俾遇外來侵害時能互相協
    助。
七  充分利用駐車彎並規劃家長接送區,籲請家長妥善安排接送學生上下
    學,保持上下學時校園周邊的交通順暢,維護學生安全。
八  課間、午休,應由值勤人員率同糾察隊,定時或不定時,巡視校園週
    邊、各角落及門禁管制情形,特別注意廁所等死角地帶,以便及時發
    現可疑之人、事、物,防範意外事件發生。
九  為因應早晨需早到校學生或午間休息之需,除級任導師應在場照料外
    ,應加強導護工作,設法在學校適當範圍內及重要交通路口,派員照
    顧學生並協助交通安全導護工作,維護學生安全。
一○  導護於放學後,宜加強巡視學校附近應注意之場所及地點,以及時
      發現在街道或電動玩具店等逗留之學生,勸導返家,以免予歹徒可
      乘之機,同時應針對因故必須延遲離校之學生,作適當安排與照顧
      。
一一  學生中午用餐時間,擔任級任導師者,不論是否使用學校午餐,均
      應本職責指導學生用餐禮儀至用餐完畢,餐具、廚餘收妥為止。
一二  學校應成立緊急事件處理小組,照一定程序,冷靜、快速處理學生
      受侵害事件,並負責防制意外事件之發生。綁架案件須先與家長聯
      絡並注意保密,迅速與警方聯絡處理,以減低傷害程度與後遺症。
一三  學校應配合春暉專案建立高危險群學生名冊,密切注意,掌握動態
      ,加強輔導。
一四  學校安全措施,得視實際情況,透過家長會及校務會議決議,報府
      核備後實施。
一五  切實依照課程標準作息規定,在冬季應研究縮短午間作息,提早放
      學。
一六  教師應經常注意學生行蹤、交友情形及其他異常現象,發現可疑情
      形,應及早處理。
一七  學校籌組愛心志工隊,配合社區鄰里組織及照護商店,協助維護學
      生安全。
一八  學校宜結合義工、社區人士、家長等人力資源,組成校園安全維護
      小組,經常巡查校園,並加強重點時段之巡查,以維護校園安全,
      並加強校外生活輔導,禁止學生進入不當場所。
一九  加強辦理「親職教育」講座,籲請父母配合教導子女,在校外或家
      庭應注意防範之事項及緊急時自我保護的方法。
二○  學校導護老師及有關值勤教職員配戴識別證,加強校園進出人員之
      門禁管制,發現可疑情事時,立即反應有關單位處理。
二一  各校學生制服,勿須繡姓名。
二二  學校接到學生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通知時,應查證確實,並登記來洽
      者身分後,方可讓其帶回學生。
二三  管制國中以上學生無故進入國小校園、高中以上學生無故進入國中
      校園活動。
二四  學校學生宿舍,應嚴禁使用瓦斯等危險物品,以維護住宿之安全。
二五  學校校舍窗戶、校園鐵架及自動鐵門等,應經常檢查維修,並列入
      學校安全手冊檢查項目辦理。
二六  學校舉辦學生旅行、遠足活動,務必注意安全,從學校出發,並返
      回學校,均應清點人數,確定無誤後,再行放學。
二七  學校應利用集會時間提醒學生隨時注意下列事項:
   (一) 上下學、遊戲或買東西時,儘量結伴而行。
   (二) 不接受陌生人的金錢、物品等。
   (三) 不要輕易跟隨陌生人行動。
   (四) 不搭乘陌生人的車子或讓陌生人隨便觸摸。
   (五) 答覆陌生人詢問時,應保持距離。
   (六) 外出時,應告訴家人自己的行蹤。
   (七) 對陌生人不輕易開門。
   (八) 不洩漏家中之電話、作息習慣及財務狀況。
   (九) 隨身攜帶哨子,遭綁架時,吹哨示警。
   (一○) 遭侵害時,在有他人場所,應大哭大鬧。在無人場所,要保持
          鎮定,注意歹徒容貌特徵,並伺機而逃。
二八  其他有關安全教育及維護學生安全工作應隨時檢討辦理。
二九  學校應依據本要點,自行訂定詳細實施計畫,報本府備查後實施。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