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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7: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特殊教育評鑑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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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二、評鑑對象:本市公私立中等以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就讀之學校
    。
三、評鑑方式:採自我評鑑與委員評鑑兩種方式。 
(一)自我評鑑:由受評鑑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相關
      人員組成校內自評小組自我評鑑,並於收到評鑑通知後,三週內應
      完成自我評鑑。
(二)委員評鑑:由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處長召集特殊教
      育學者、專家及相關人員組成評鑑小組評鑑,採學校推行特殊教育
      簡報、資料檢閱、參觀教學與訪談、座談等方式進行。
四、 評鑑項目: 
(一)校長推行特殊教育理念。 
(二)行政支援。 
(三)教學與研究。 
(四)師資與進修。 
(五)經費與設備。其他與特色。 
(六)教材教具研發。 
(七)輔導與融合。 
(八)社區結合。 
(九)其他與特色。
五、評鑑時間: 
(一)定期評鑑:各校每兩年至少評鑑一次。 
(二)不定期評鑑: 
      1.上次評鑑列待改進、極差等級學校,逕行追蹤評鑑。 
      2.本府得視需要巡行評鑑。
六、獎懲:評鑑結果列特優、優等、甲等、尚可、待改進、極差等六項。
(一)評列特優,學校校長及教師一至三人,記功乙次。(一-二所) 
(二)評列優等,學校校長及教師一至三人,嘉獎二次。(三-五所) 
(三)評列甲等,學校校長及教師一至三人,嘉獎乙次。 
(四)評列尚可者,不予獎懲。 
(五)評列待改進,學校校長及教師,申誡乙次。 
(六)評列極差,學校校長及教師,記過乙次。
七、經費: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逐年編列預算或相關補助款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