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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3: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辦理審定本教科用書選用採購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1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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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基於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之需要,各校
    教學效果之提昇,教學目標之達成,本著民主參與、公平、公開與加
    強服務之原則,訂定本要點。
二、教科書之採用以教育部審定合格,領有執照(未逾期限)之教科用書
    為準。
三、本府得成立教科用書選用採購指導委員會,研訂教科用書選用及採購
    相關事項,以督導各校辦理教科用書選用採購有關事宜。委員會由教
    育處處長擔任召集人,遴聘委員若干人組成,其成員應包括校長代表
    、處室主任代表、各學科教師代表、學者專家代表、行政人員代表及
    學生家長代表等。
四、為尊重教學專業自主之精神,以學校作為教科書選用作業之單位;各
    校亦得視學校規模、師資及地理環境等實際狀況,採取數校聯合或分
    區等方式辦理之。
    各校應提供經教育部審查合格所有版本教科用書之資訊以供教科書選
    用小組選用,俾符公平原則。
五、學校辦理教科用書選用作業,應組成各科教科用書選用小組,其成員
    應包括各處室主任代表、各學科召集人、各學年或學科教師代表,必
    要時得邀請學生家長代表列席,並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由教務(導
    )處統籌相關事宜;經審查彙整後簽請校長核定之。
六、各校辦理教科用書採購,應與教科用書選用作業,分開處理,並遵循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校辦理選用採購教科書流程及注意事項」。
    各校辦理教科用書採購,得以代收代付方式或委由消費合作社或家長
    會辦理,並應於合約中明定由書商提供一定比率之備用教科用書、大
    字或點字之教科書以利轉學生或特殊學生使用。
七、學校選用之教科用書,應以教育部核定公告之教學科目為限,國小以
    年段、國中以三年一貫採用同一版本之教科用書為原則。
八、各校選用採購教科用書,應於每學年開學前辦理完竣,其選用及採購
    過程應列入紀錄;並視同公務文書歸檔妥為保存,俾供查核。
九、本府得派員督導各校辦理選用採購教科用書事宜,並列為視導人員一
    般視導要項之一,視導人員應於學校註冊前後赴各校抽查核對,如有
    不合規定者,應即糾正或報請議處。
十、各校應依本要點及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規定,訂定補充辦法。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