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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0: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中興游泳池暨附設停車場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7 月 0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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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充份使用臺中市中興游泳池 (以下簡
    稱游泳池) 及為發展全民體育,推行游泳運動,增進市民身心健康,
    並加強本地區停車管理,整頓市容及改善交通秩序為目的,特定本要
    點。
二  本游泳池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管理機關為臺中市北屯區公所。
三  營運方式由區公所透列年度預算辦理,並公開招標委託個人、法人或
    人民團體承辦。
四  本游泳池範圍如附圖。
五  游泳池之開放與管理:
 (一) 開放期間:由管理之機關自行訂定。
 (二) 開放方式:
      1 膺選為本市游泳代表隊及儲訓選手者免費。
      2 臺中市警察局消防救生隊舉辦訓練及市府所舉辦之體育性活動應
        優先免費提供使用。
      3 凡本市籍持有殘障手冊者可免費使用。
      4 票價:冷水游泳設備-全票三十元,半票二十元 (身高一百二十
        公分以下) 。溫水游泳設備 (含按摩池、水療池、蒸氣室等) :
        全票八十元,半票五十元 (身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下) ,且一票即
        可享受全部設施。
 (三) 衛生管理:水質清潔應符合衛生單位規定。
 (四) 安全管理:具有左列之一者,謝絕入場。
      1 身患傳染病者。
      2 酒後有醉態者。
      3 精神失常或心神衰弱者。
      4 未滿十二歲之兒童無成人照顧者。
 (五) 其他:
      1 禁止攜帶危險物品入場。
      2 貴重物品請勿攜帶入場。
      3 更衣須在更衣室更換,衣物請自行保管,遺失自行負責。
      4 游泳前須淋浴後,再入池游泳。
      5 游泳者須穿著泳衣或泳褲。
      6 游泳者應遵守公共衛生。
      7 散場時不得藉故逗留 (散場前二十分鐘搖鈴預告) 。
      8 遇有空襲警報或打雷時應接受管理人員之指揮迅速疏散或避難。
      9 游泳時身體如感不適,應即離池速與護理人員連繫。
六  停車場之開放與管理:停放於停車場之車輛係參照臺中市政府公有停
    車場收費標準之規定辦理。
 (一) 收費標韋:
      1 大型車每小時收費新臺幣四十元。
      2 小型車每小時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二) 停車場內不得有洗車或其他商業活動,停車場除停放車輛外亦不得
      堆置任何物品。 (危險物品)
 (三) 停車場對停放之車輛僅提供停車位置,不負保管責任,如遇有事故
      ,當事人 (即車輛所有權人、使用人) 應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四) 車輛駕駛人停車時,應依劃設之位置停放整齊,如有任意停放致妨
      礙其他車輛行車者,本會得逕將車輛移至適當處所。
七  違反各項規定者除勸導離場外,必要時報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八  遇有空襲、舉辦比賽活動或供水困難等特殊事故時,游泳池暫停對外
    開放。
九  游泳池暨附設停車場公有設備及用品,不得損壞或帶出,違者除追究
    其責任外,所有損失應由當事人負責賠償。
一○  游泳池之招標委託承辦合約書另訂,並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一一  本管理要點未規定事項,基於管理之安全或維護民眾權益,區公所
      得隨時補充規定之。承租人之營運應接受公所之監督,如有違反情
      事,經公所通知改善,十日內不改善者,沒收保證金並終止契約。
一二  本要點報請本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