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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5: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特定疫病蟲害作物補償評價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9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經濟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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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特定疫病蟲害作物之補償,
    特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規定,設臺中市特
    定疫病蟲害作物補償評價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要點所稱特定疫病蟲害作物,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一一條
    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限期清除或銷毀之感受性植物、疑患特定疫病蟲
    害之植物或植物產品。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為當然委員,由副市長兼任;另置委員六人至八人
    ,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增加,由下列單位人員兼任之:
(一)臺中區農業改良場代表一人。
(二)本府經濟發展處處長。
(三)本府財政處處長。
(四)本府主計處處長。
(五)發生所在地區長。
(六)本市產業界(依作物別)代表一人,專案簽請市長聘任。
四、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府經濟發展處農業科辦理。
五、本會得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會議,召開會議時應有委員過由半數出席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會議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經委員會決議勘查現場。
六、特定疫病蟲害作物補償由本會幕僚單位依下列各款規定先行查估後再
    送本會評價:
(一)補償價格不得超過「臺中市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水產養殖、畜禽
      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
(二)前項未列入作物種類名稱且經本會認為不能歸類於其附註規定及其
      他項目者,參照作物生產成本估算評價。
(三)對於管理不善或其他足以降低其產量、品質及市價之因素者,應以
      百分比方式給予折扣評價。
(四)經查估評定補償總價後應做成紀錄,送回原承辦單位據以辦理補償
      事宜。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八、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