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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2: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各鄉鎮市村里小型工程補助款申請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3 月 1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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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充份反應民意,落實地方自治之精神
    ,加強基層地方建設,並期有效運用經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村(里)辦公處或村(里)民眾對村(里)內有關小型工程及財物意
    見,應作成書面提案列入村(里)民大會、臨時村(里)民大會或鄰
    長會議議程,依規定程序提出討論表決之。
    小型工程及財物範圍如下:
(一)村(里)集會所及其附屬設施之購置及維修。
(二)村(里)民集會所使用之桌椅及擴音器。
(三)巷弄道路、護欄或排水溝在五十公尺以內之整修。
(四)簡易飲用給水設備。
(五)守望相助隊設施及裝備。
(六)村(里)民聯絡簿。
(七)路燈。
(八)路口裝設反射鏡、指示牌、跳動路面及反光設施。
(九)村(里)辦公處事務機具。
(十)消防設施(含充填、維修)。
(十一)政令宣導設施。
(十二)環保器具。
(十三)其他經縣長核定之小型工程或公共設施。
    前項所列工程及財物如在新社區建設補助範圍內者,不得重複申請。
    每件工程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但情形特殊確有提高補助款需要者
    ,得經主管單位簽請縣長核定後補助之。
三、村(里)辦公處應於會後十日內檢附下列資料陳報本府:
(一)申請補助一覽表。
(二)議決案。
(三)會議紀錄(如召開鄰長會議須有四分之三以上之鄰長出席並檢附簽
      到紀錄)。
(四)經費概算表。
    各鄉(鎮、市)公所對村(里)民大會有關村(里)小型工程及財物
    議決案件,應交付列管依限辦理。
四、各鄉(鎮、市)之村(里)申請補助之案件經本府核准撥款後應於六
    個月內竣工,由鄉(鎮、市)公所驗收後,將竣工報告或驗收結算相
    關資料,陳報本府備查,無特殊事由逾期應由鄉(鎮、市)公所負責
    ,本府不予補助。
    村(里)小型工程及財務之採購,應由鄉(鎮、市)公所依政府採購
    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項補助款,為因應需要與避免受物價影響,經本府核准者,得由鄉
    (鎮、市)公所先行墊付施工。
六、對申請案件本府得派員現場抽查,如發現執行未符合申請補助用途或
    施工地點非適當地點者,將予剔除補助。
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函頒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