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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1: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姊妹市交流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1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民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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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與國外
    姐妹市互動交流,並配合國家整體外交,促進城市外交,開展民間外
    交,增廣市民福祉及視野,促使本市邁向國際性城市,特設臺中市政
    府姐妹市交流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本市城市外交政策研擬事宜。
(二)本市國際化策略之指導。
(三)本市姐妹市業務活動之統籌協調事宜。
(四)本府與民間團體共同辦理或參與國際會議、國際合作及活動之策劃
      或推動事宜。
(五)本市舉行國際性活動之諮詢及指導事宜。
(六)其他與姐妹市事務有關事宜。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分別由市長、副市長兼任,委
    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本府就相關處、局首長或相關人員,及具有
    文化、經貿、外交、國際事務專長之學者專家、民意代表、社會人士
    聘派之,以提供本府諮詢並協助本府推動本市姐妹市交流業務。
四、本會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中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民政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
    ;其相關幕僚作業等,由民政處派員兼辦。
六、本會決議事項中涉及本府各處局業務相關事項,應由本府各處局指派
    專人擔任聯絡人辦理。
七、本會委員會議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
    相關學者專家、社會人士或機關團體代表列席。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
    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
    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會
    議議決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辦理。
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聘請之學者專家或受邀出席會議人
    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