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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4: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辦理門牌整編增編作業注意事項(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0 月 0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民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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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本市各區辦理門牌整編、增編作
    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申請增編、合併門牌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申請增編、合併門牌件(建築物分戶),應先向本府都市發
      展處申請核發建築物平面圖(於未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築完成者,
      如已辦竣建物第一次登記由申請人先向地政機關申請建築物測量成
      果圖),其審核項目如下:
      1.有無獨立居住空間。
      2.有無獨立出入口。
      3.有無違反其他法令規定(含土地容許使用事項)。
(二)前款申請涉及建築法規定之建築行為或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
      定應申請許可者,應一併申請辦理。
(三)申請增編(合併)門牌,應由申請人檢附本府審核核可之建築物平
      面圖證明(於平面圖上蓋核准戳記)應施工完竣足以供人居住後,
      向戶政事務所為之。
(四)依建築法相關規定應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者,應檢附建築法第
      七十四條規定之相關書圖文件申辦。
(五)合併門牌件,如將已連續編釘門牌號數之兩間(棟)以上房屋,改
      為一戶使用者,該後列號數,改為預留號,暫不編釘門牌。
三、辦理整編門牌規定如下:
(一)整編門牌實地勘查作業及張貼紙質門牌人員,應儘可能遴派熟悉當
      地環境者擔任。
(二)整編門牌,應於生效日一個月前公告並以書面通知有關住戶。
(三)道路經命名者,非有特殊需要不得更改,其在整編門牌地區內確有
      更改或分段之特殊必要者,可併入「整編門牌計畫」辦理。
(四)整編門牌後戶政事務所於正式門牌未釘掛前,應先行黏貼粉紅色堅
      韌紙質臨時門牌並加註生效日期字樣。
(五)各區戶政事務所「整編門牌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1.主要法令依據。
      2.整編之地區及理由。
      3.整編日期及生效日期。
      4.工作量(戶數)。
      5.門牌工本費及有關預算。
      6.其他確需上級核定之事項。
(六)「整編門牌計畫」應附必要之圖表,報送本府核定後發布實施。
四、辦理門牌編訂及標製規定如下:
(一)標製門牌應依工作進度約定至遲於釘掛門牌十日前,由廠商交由各
      戶政事務所點收。
(二)門牌質料應講求防腐防銹防退色及防顏料脫落等措施,力求美觀耐
      用。
(三)門牌工本費,應依規定向用戶收取,並給據收執。
(四)紙質門牌及正式門牌,均應由戶政事務所人員張貼或釘掛,不得交
      由住戶自行辦理。
(五)正式門牌限於房屋質料未能在規定位置釘掛時,應用鋼釘釘掛或改
      用強力膠張貼或以小方塊木板做墊板,以解決問題,本項費用應列
      入門牌工本費或編列預算支應。
(六)住戶有圍牆者,其門牌應釘掛於圍牆朝向路街之正門。一個正門應
      釘掛數個門牌者,比照房屋佈局之上下左右位置,排列門牌位置。
(七)需預留門牌號數者,以每四公尺至六公尺預留一號。但非道路兩旁
      之土地者,以其鄰近住戶之一般面積為標準。
(八)整編門牌應於實地勘察前取得有關資料,並於勘查編釘後自行繪製
      整編門牌詳圖及底冊,永久保存。
(九)巷、弄及門牌規格,書寫方式統一規定製作(如附件)。
五、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改註規定如下:
(一)門牌編定後,除自整編門牌日起,利用受理申請案件機會當場辦理
      外,戶政事務所應排定日期於十五日內派員分赴各里鄰或各指定地
      點改註戶口名簿、身分證,通知單應於改註日前七日通知民眾預為
      準備。
(二)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改註,應加蓋「○年○月○日整編為○路
      ○段○號」戳記。
六、各戶政事務所於每年元月底前,應訂定年度「道路命名及門牌編定(
    含整編)計畫」報府備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