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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3: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中輟學生鑑定安置輔導及宣導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1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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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動及督導學校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
    復學輔導工作績效,貫徹零拒絕義務教育,特設置「台中縣中輟學生
    鑑安輔及宣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辦
    理。

二  本會下設兩組,一為鑑定安置輔導組;另一為通報復學宣導團組,其
    推動之事項分別如下:
 (一) 鑑定安置輔導組
      1 議決鑑定、安置、輔導之實施方式與程序以及核定工作計畫等事
        項。
      2 執行鑑定、安置與輔導工作,達成中輟個案妥適性之安置目標。
      3 中輟生相關輔導業務申訴案件之協調處理,提供輔導相關之諮詢
        事項。
      4 引介中輟生安置之民間社會資源,評估安置成效。
      5 督導學校中輟輔導業務及中輟生鑑定安置輔導小組執行成效。
 (二) 通報復學宣導組
      1 中輟學生通報及復學之宣導、指導及規劃各項業務。
      2 強化中輟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專業知能研習。
      3 加強中輟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機能。
      4 中輟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相關之宣導防治工作。
      5 推動中輟生認輔制度之實施。
      6 其他有關中輟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之工作事項。

三  本會各組實施方法如下:
 (一) 鑑定安置輔導組
      1 中輟學生復學後,學校輔導主任須召開中輟生復學相關會議,擬
        定處遇安置輔導計畫,每月將相關資料彙整至鑑定安置輔導組核
        備。
      2 學校所轉介至台中縣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張姊姊輔導中心
        、社工人員、或其他社會資源所進行各項輔導處遇紀錄、各校需
        每月彙整並將資料送交本委員會本組查核。
      3 「張姊姊輔導中心」將每月進行之各項輔導、處遇、安置、轉介
        等月報資料彙整送至本組備查核。
      4 各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各項工作季報表彙整送至
        本組核備。
      5 提供本縣各學校鑑定安置輔導小組各項資源,充實適性課程內容
        及引入社會資源,豐富安置輔導措施,確保學生獲得所需之專業
        服務。
      6 評估及核定安置合作機構,追蹤安置成效。
      7 中輟學生復學輔導及安置等相關申訴案件之協調處理。
      8 學生各項中輟業務執行狀況及相關人員之獎懲提報審核。
 (二) 通報復學宣導組
      1 召開「執行強迫入學及中輟輔導業務協調研討會」,檢討中輟及
        復學工作。
      2 協助辦理本縣張姊姊輔導中心輔導人員在職訓練,並定期辦理團
        體督導及中輟學生輔導理論與實務研討會,以增進輔導人員輔導
        知能,提昇輔導品質。
      3 協助台中縣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中輟輔導業務之執行、支援
        教官、替代役、高關懷志工團體之輔導智能研習。
      4 配合家長會、高關懷小組、認輔志工、提供各階段培訓課程、強
        化輔導知能,督導運作功能及成效。
      5 特殊個案處理,由宣導委員及「張姊姊線上輔導中心」輔導員提
        供諮詢、輔導服務,結合學校師生、家長及社會資源,強化中輟
        輔導功能,預防學生再中輟,降低青少年犯罪率。
      6 建立中途輟學學生檔案,引進民間社福、志工團體資源,分析掌
        握各校中輟生各項成因規劃解決及預防性之中輟輔導措施。
      7 建立再輟學生成因鑑定、分析作為未來工作改進策略。
      8 各校再輟率評估之設定,以作為評估中途式資源班之設立需求。
      9 加強辦理中輟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宣導工作。
 (三) 中輟學生鑑安輔暨宣導委員會,工作流程如附件一。

四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局長擔任,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由
    本輔聘任之。

五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學管課長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
    命綜理本會有關業務,行政業務由執行秘書指派專人負責辦理。本會
    委員包括本府教育、民政、社政、警政等單位,其他委員尚包括:少
    年庭法官、觀護人、學校代表、專家學者、校外會及民間團體、志工
    團體代表等相關單位所組成。

六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但外聘
    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

七  本會會議每學期召開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八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九  各校應依據本委員會設置要點訂定學校中輟復學鑑定安置輔導小組實
    施要點或補充規定,經報府核備後實施 (參考附件二) 。

一○  本要點自發佈日生效,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