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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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臺中縣環境 保護局及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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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檢舉人為臺中縣環境保護局及各鄉(鎮、市)清潔隊所屬員工者,不發給 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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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檢舉人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案件,經查證屬實處以罰 鍰並實收罰鍰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者,按實收罰鍰數額之百分之二十發 給獎金。 按日連續處罰之案件以該案件首次檢舉處分部分發給獎金。 檢舉案件經執行機關稽查而無法查證者,不發給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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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檢舉人發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得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之 方式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照片、錄影帶、光碟片等證據資料,向本府或執 行機關檢舉;執行機關就檢舉案件應轉知臺中縣環境保護局。 檢舉人應具名並載明聯絡電話、住址(地址)及身分文件或登記字號。 檢舉人身分資料不完整者或檢舉案件之違規事證不足、錯誤者,本府或執 行機關應通知檢舉人補正。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一、未於發現日起七個工作天內提出檢舉者。 二、未於接獲通知規定期限內提出補正者。 三、匿名或未敘明真實姓名、住址(地址)及身分文件或登記字號者。 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身分及其他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相 關資料,應確實保密,不得洩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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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執行機關每年應編列檢舉人獎勵金,並依規定納入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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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獎勵。數人先後分別檢舉同一案件經執行機關查證屬實 ,處以罰鍰者,獎勵最先檢舉之人;數人共同或同時檢舉同一案件,經執 行機關查證屬實者,以該案件應核發之獎金平均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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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檢舉人所檢舉之違規行為人及違規事實,為執行機關受理檢舉前已知悉者 ,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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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執行機關於收取該檢舉案件罰鍰後,以每三個月辦理為原則,核發檢舉獎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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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獎金領取期限為自執行機關通知日起三個月內,逾期未領取者,執行機關 不再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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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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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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