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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法律扶助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2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法制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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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行法律扶助業務,解答民眾法律問
    題,協助鄉 (鎮、市) 調解功能,擴大為民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府法律扶助範圍如下:
 (一) 為民眾提供法律疑義諮詢。
 (二) 為鄉 (鎮、市) 公所之調解疑難案件,提供法律意見。
 (三) 其他法律扶助服務事項。
三  本府得視轄區人口、面積、交通狀況、財政或其他業務需要,設置法
    律扶助場所,聘請熟諳公法、私法或原住民社會之律師為法律扶助顧
    問。
    本府法律扶助顧問聘期為一年,連聘得連任之,必要時得隨時增聘、
    減聘或解聘之。
四  本府法律疑義諮詢方式如下:
 (一) 定期駐點服務:由法律扶助顧問依本府排定輪值日期分別至服務地
      點提供民眾面對面法律諮詢服務。
 (二) 不定期巡迴服務:視業務需要及財政容許,由本府組成法律扶助顧
      問服務團或配合各大學法律系法律服務社至鄉 (鎮、市) 提供服務
      。
 (三) 其他服務:民眾於非輪值時間以電話、口頭或書面請求服務時,以
      案情具急迫性且顯然無法及時答復將喪失其法律上利益者為限,始
      得請求各法律扶助服務地點助理人員代為徵詢法律扶助顧問。
五、本府法律扶助顧問應依排定輪值日期輪值,如確因故未能親自輪值時
    ,應優先覓妥其他法律扶助顧問代理:其他法律扶助顧問亦未能代理
    時,始得另行覓妥具有律師資格之代理人。
    本府法律扶助顧問全年親自實際出席服務次數未達排定應輪值服務次
    數二分之一時,於下年度不予續聘。但經本府認定積極配合法律扶助
    業務推動者,不在此限。
六  各鄉 (鎮、市) 調解委員會遇有調解疑難案件,得請求本府法律扶助
    顧問提供法律意見。
    本府法律扶助顧問受理服務案件,遇有符合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規
    定之民事案件及告訴乃論刑事案件且顯有成立調解之望者,應主動建
    議當事人逕至鄉 (鎮、市) 調解委員會聲請進行調解。
七  本府應遴派熱心負責助理人員一人,協助法律扶助顧問處理文書、紀
    錄、聯繫及其他相關行政工作事宜。
八  助理人員應協助諮詢縣民填載「臺中縣政府受理民眾聲請法律扶助紀
    錄表」相關欄位之應記載事項 (如受理編號、聲請者姓名、住址、職
    業、聲請要旨等欄位)  (如附表一) ,並依「法律扶助概況統計表」
     (如附表二) 格式逐次填載統計,於一月、四月、七月及十五月五日
    前,連同法律扶助顧問交通費具領清冊 (如附表三) 送本府法制室彙
    整及核銷。
九  本府於每年年度結東後,得邀請法律扶助顧問及相關人員舉辦檢討會
    。
    本府得就法律服助顧問之服務件數、出席次數及其他提昇便民服務之
    具體事蹟,遴選法律扶助顧問總人數之四分之一以內為績優法律扶助
    顧問,公開進行表揚並頒贈獎牌或獎品。
一○  本府法制室對於法律扶助業務之推動頗具績效、好評或服務熱忱之
      承辦人員、助理人員或其他有功人員,得簽請敘獎。
一一  本府對於從事法律扶助服務之律師,得依規定按次補助交通費。
一二  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