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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1: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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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社區大學以提供縣民終身學習環
    境,提昇民眾人文素養與生活知能,培育社區發展人才及現代社會公
    民,特依終身學習法第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社區大學,指提供年滿十八歲以上之民眾終身學習進修之
    非正規教育機構。
三、社區大學開設課程以學術課程、社團生活課程及生活藝能課程三大類
    為原則,並配合本府縣政發展需要開設現代公民學程之課程。
四、社區大學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自行辦理:由本府所屬各機關(構)或本縣各級學校辦理。
(二)委託辦理:由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大專校院或依法登記之財團
      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接受本府委託辦理之。
五、社區大學採委託方式辦理時,應由辦理單位提出經營計畫書,並負責
    場地規劃、經費籌措、師資延聘、課程規劃及經營管理等事宜。
六、社區大學接受委託辦理時,本府得指定所屬機關(構)或學校協助提
    供社區大學所需借(租)用之土地、建築物、設施設備、水電等,並
    視預算編列情形,酌予補助經費予場地所屬單位,但不足部分由受委
    託單位自行籌措,其實施計畫由本府另定之。
七、社區大學不授予學位。
八、社區大學採學分制,每學分以十八小時為單位,學員每期修習課程之
    上課出席時數達該課程五分之四以上者,得由本府或辦理單位頒發學
    分證明;如修習課程達社區大學所定課程學分總數一百二十八學分者
    ,得由本府核發結業證明書。
九、社區大學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事項,由本府終身學習及家庭教
    育推展委員會辦理。
十、本府對社區大學應實施定期或不定期之輔導,並每年予以評鑑。評鑑
    實施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