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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6: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辦理成人基本教育活動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9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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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依據:
    教育部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公布之邁向學習社會白皮書及八十七
    年五月公布之教育改革行動方案。
二、辦理宗旨:
 (一) 培養失學國民、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具有聽、說、讀、寫、算能力
      ,以充實基本生活知能。
 (二) 增進失學國民、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之語文溝通能力,擴展人際關
      係,融入現代社會環境,提升生活品質。
三、辦理單位:
    以本縣國民中、小學或依法登記之民間團體為辦理單位,並得與有關
    機構及單位共同辦理。
四、辦理方式:
 (一) 每班招生十五人至二十人。但山地及偏遠地區得視實際狀況減至十
      二人,三十五人以上可增設一班。
 (二) 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分初級班、中級班及高級班三種;每年度分三
      期辦理,分別於一月至三月、四月至六月、九月至十二月辦理為原
      則。每期每班授課七十二節,每節四十分鐘。
 (三) 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教師應具教師資格或大學畢業以上之學歷。
五、研習對象:
    年滿十五歲以上,不識字或未具國民小學畢業程度之國民、外籍配偶
    與大陸配偶。
六、研習地點:
    應適合失學國民就近學習,於辦理單位場地、研習對象聚集場所或其
    他適當場所實施。
七、教材內容:
    教材以識字為主,各授課教師得依據學生學習需求及地區特性自編教
    材。其內容可融入語文、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藝術與人文
    、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等學習領域,俾提升成人生活適應能力。
八、成績考核:
 (一) 研習學員累計參加三期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結業證書,格式如附
      件 (一) 、 (二) 。
 (二) 取得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結業證書者,具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初級部
      結業程度,應由各辦理單位積極輔導銜接就學國民小學補習學校高
      級部,或利用其他終身學習機會繼續學習。
 (三) 已取得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結業證書,因故無法就讀國小補校,得
      由學校向教育局申請辦理學力鑑定考試,考試通過者,相當於國小
      畢業程度。
九、經費補助:
 (一) 教師授課鐘點費每節補助新臺幣四百元,講義資料費 (含教材教具
      費) 每期每班補助新臺幣五千元,雜支費每期每班補助新臺幣五千
      元,總計每期每班補助新臺幣三萬八千八百元。
 (二) 辦理單位宜結合民間力量,洽請其提供資源配合辦理。
十、輔導與獎勵:
 (一) 辦理單位應彙整結業學員名冊,據以辦理教育程度通報作業,本府
      並列入辦理單位績效。
 (二) 辦理單位應輔導研習學員參加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
 (三) 本府得定期及不定期進行訪視輔導,經評鑑辦理績優之單位,由教
      育局簽請縣長核定後敘獎。
 (四) 每期每班擔任授課之教師 (限一人) ,授權各校依權責惠予嘉獎乙
      次之獎勵。
十一、宣導措施:
    辦理單位應加強宣導,鼓勵失學國民踴躍報名參加。
十二、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
      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