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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7: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教育活動經費支給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0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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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統一教育活動之命題、評審、評鑑、
    演出、住宿、活動主持人、交通費等費用之支給,特定訂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教育活動係指社會教育、語文教育及本市各級學校藝術教
    育工作,舉辦之各項競賽、表演活動。

三  各項競賽、表演活動經費支給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 命題費:辦理各項競賽題目需由本府自行命定者,每組每項最高支
      給新台幣一千元。
 (二) 評審費:擔任各項競賽活動評審,每人每場次最高支給新台幣二千
      元。
 (三) 評鑑費:出席各項社會教育工作績效評鑑工作,每人每次最高支給
      新台幣二千元。
 (四) 演出費:擔任各項藝文活動演出工作人員,每人每場次最高支給新
      台幣一千六百元。
 (五) 活動主持費:擔任各項活動主持人或司儀,每人每場次最高支給新
      台幣二千元。
    前項各類費用係依場次計領者,每人每天最高以支領三場次為限。

四  由遠地前來 (三十公里以外) 者,除已支領第三點所述各項費用外,
    邀請機關並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規則」規定支給住宿
    及交通費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