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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2: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立中小學教師進修研究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0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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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中小學校教師進修研究,除依教師進修
    研究獎勵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教師,係指現任本市市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並
    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
三、教師申請部分辦公時間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不得影響教學及行政
    業務。
四、進修研究條件如下:
(一)教師進修研究,應與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其認定由服務學校
      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二)教師申請部分辦公時間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之名額,每一學校該學
      年度以不超過編制教師員額十分之一為限,員額未滿十人者,其參
      加進修名額以一人計。
(三)參加公餘進修研究者,其名額不受前款之限制。
五、進修研究程序如下: 
(一)教師參加進修研究,應由學校以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之方式為之
      。
(二)以留職停薪、部分辦公時間或公餘進修方式研究進修者應於註冊前
      ,經服務學校同意,始得前往進修研究。
六、未依第五點規定而自行前往進修研究者,不得申請公假及進修研究補
    助費用,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懲處。
七、進修研究期間如下:
(一)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者,每週酌予公假一日或兩個半日,惟學校
      教學應親授、業務須自理,期限最高不得超過法定最高修業年限。
(二)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以學年度為基準,並以二年為原則。如須延
      長,須經服務學校同意,至多以一年為限,且配合學期辦理。
(三)兼行政職務教師參加寒暑假國內進修研究,在不影響教學及行政工
      作原則下,由服務學校視實際需要核予公假,但進修單位未排課時
      間應返校處理公務。
(四)教師進修研究期間,得視實際需要,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查通過及服務學校同意後變更進修研究方式,但須以學期為單位,
      並以一次為限。
八、 進修研究教師之義務如下: 
(一)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應事先與學
      校簽訂契約書,約定進修、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
      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格式如附表一)
      。
(二)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須於進修期滿後繼續在原學校服務,其服務
      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期間之相同期限;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者,
      其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期間之二倍。
(三)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公費畢業生未服滿最低服務年限參加進修研究
      者,應於進修研究後以上加方式,合併履行其尚未履行之服務義務
      與進修研究之服務義務。
(四)教師參加進修研究取得學位後,履行服務義務未屆滿前,不得辭聘
      或調任其他縣市服務或再申請進修研究。但因教學或業務需要,經
      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學校同意並報本府核准者,不
      在此限。再申請進修研究者,俟將來取得學位後應履行前後進修研
      究學位累計應服務之義務。
(五)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之復職,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六條之
      規定辦理。
九、教師申請進修研究,應由服務學校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本要點
    之規定確實審核,並於每年九月底前列冊(格式如附表二)彙報本府
    備查。
十、校長之進修研究除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外,並應報本府核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