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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5: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垃圾處理場受理民間或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進場管制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8 月 1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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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臺中市垃圾處理場 (掩埋場)
    的工作面覆土暨舖設掩埋作業道路用之剩餘土石方 (以下簡稱土方)
    ,依據一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設置規範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等
    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指土方係稱含部分砂礫石之一般素土或經土石方資源堆置處
    理場加工、分類、碎解、篩選等處理不會產生二次污染之可再利用的
    砂礫石土,其粒徑小於 100 mm ,有機物重量比含量不得大於 1% ;
    惟不得夾含 (雜) 下列物質:
 (一) 施工所附帶產生之金屬屑、玻璃碎片、塑膠類、木屑、竹片、紙屑
      、瀝青等廢棄物。
 (二) 受毒 (油) 性、放射性、感染性或重金屬等物質污染之廢棄土。
 (三) 溝泥、污泥及含水率較高之土方。
 (四) 其它經主管機關公告列管者。

三  土方依用途不同,其規範要求如下:
 (一) 掩埋場就近可取得或所挖掘出之砂土為原則,礫石級配含量不得大
      於 50 %、含水率 40 %以下。
 (二) 採用具有良好壓縮性且透水係數較小之黏土或砂質黏土等特性適合
      作為覆土材料者,含水率 40 %以下,其透水係數為 10-2 ~10-4
      mm/sec  間,最大乾單位重不得小於 1.50ton/m3 的土料。
 (三) 碎磚石:採具 5.0 ton/m2 以上承載力之混有砂礫的碎磚石、碎水
      泥塊等適合作為舖設道路底層材料者謂之。

四  申請免費提供土方進入掩埋場應填具申請書 (如附件一) 向本局提出
    申請,並檢具土質檢驗報告 (素土者免具,必要時得要求提出) 暨土
    方的來源、數量明細、運載人及車號、時間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核,經
    核准後憑核准函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核定時間進場。

五  載運土方之車輛以傾卸卡車為原則,每車總重不得超過五十公噸,違
    者不得進場,如造成地磅損壞者須負賠償之責。不接受地磅 (管制)
    室指揮之車輛,不准進場,其申請者爾後之申請案一律以退件處理。

六  進場車輛應依規覆網,並不得有污染路面情事,違者依環保相關法令
    規定告發處分。

七  載運土方進場車輛應服從本局現場人員指揮、引導及查驗後於指定地
    點傾倒,於確認品質無誤後方可作為覆土材料,若不符品質規定或不
    服從調度者,除原車載回土方外,送本局稽查單位追蹤辦理,並登記
    書面警告,經三次警告者,本局得暫停或終止其土方進場。

八  進場時間為核定日期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止 (辦公日) ,遇雨天
    則順延進場,但經本局同意變更或延長者不在此限。為確認土方品質
    符合規範要求,本局得不定期抽驗土方送驗分析品質,其費用由本局
    負擔,如品質不符規定時,立即終止該土方進場並由原申請者自行運
    回未經使用的土方。

九  本要點進場之剩餘土石方量,必要時得副知相關單位參辦。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