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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2: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有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5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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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提昇本市公有建築設計品質並改善都
    市景觀,特訂定本要點。
二、下列各款之公有建築除細部計畫另有規定外,應於核發建造執照或建
    築設計許可前,提經本府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通過:
 (一) 公共設施用地採多目標使用之建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基地面積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案,依本市公有建築應送都市
        設計委員會審議作業程序進行審議。
      2 基地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但未達三千平方公尺者,依本市公有
        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簡化審議程序辦理。
      3 基地面積未達一千平方公尺者,免審議作業;但須檢送相關書件
        圖說送本府備查。
 (二) 公共設施用地之地下建築物、市區高架道路、市區人行陸橋、地下
      道、街道傢俱、環境指標及景觀設施;但經道路主管單位專案審議
      通過者,不在此限。必要時,由本市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
      指派至少二名委員參與審查。
 (三) 公園用地內之建築物、環境指標、景觀設施 (以公園面積達五千平
      方公尺以上之園區為限) 及廁所、土地公廟等;但經公園目的事業
      主管單位專案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必要時,由本市都市設計審
      查委員會主任委員指派至少二名委員參與審查。
 (四) 學校、體育館、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陳列館、集會堂、演藝
      廳、立體停車場之規定如下:
      1 新建校舍面積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進行校區整體開發之學校
        ,依本市公有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作業程序進行審議。
        但依臺中市各國民中小學校園規畫審議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專案
        審議通過之個案不在此限。
      2 樓地板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體育館、博物館、圖書館、美
        術館、陳列館、集會堂、演藝廳、立體停車場,依本市公有建築
        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作業程序進行審議;樓地板面積未達二
        千平方公尺者,依本市公有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簡化審
        議程序辦理;但經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專案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必要時,由本市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指派至少二名委員
        參與審查。
 (五) 捷運系統開發案 (或採聯合開發之申請案) 。
 (六) 古蹟保存區之公共工程。
三、前點第二款至第四款,經專案審議通過者,仍應檢附相關資料文件圖
    說,送本市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備查。
四、公有建築申請案或經本要點審議通過之公有建築物辦理變更設計案,
    於檢送相關書件圖說備查時,經本市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認為有違公
    共安全、交通、衛生或對古蹟、紀念性建築物之保存維護或對公共利
    益有礙者,仍應補提相關資料文件圖說送臺中市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
    審議;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專案計畫、九二一災後社區更新重建
    計畫、擴大國內需求方案及創造城鄉新風貌計畫等,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