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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2: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災害防救會報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1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消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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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二、臺中市災害防救會報設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之任務如下:
(一)災害防救政策、措施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災害防救相關計畫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三)災害防救科技研發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四)災害調查相關事項之建議及諮詢。
(五)其他相關災害防救諮詢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
    任,綜理本委員會事務;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襄助會務;
    其餘委員,由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就有關機關人員及學者、
    專家,派(聘)兼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
    本委員會委員出缺補聘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委員會得依委員專長及實際需要編組,辦理第二點所列事項。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市消防局局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
    ,由本市消防局副局長兼任,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相關業務
    人員兼任。
    前項工作人員之職稱及員額,另以編組表定之。
六、本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均由召集人召集
    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
    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並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
    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作成決議。
七、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團體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
八、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委員會得商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
    就有關事項實地調查,並提供因應對策。
    前項專案小組委員就實地調查所需費用及報酬,由本市消防局與委員
    協議定之。
九、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出列席人員得依規定支
    領交通費或出席費。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市消防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