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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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中市老人休閒中心設置管理辦法(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89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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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設置
第七條
本市老人休閒中心之設置,由本市各區公所依照本辦法之規定負責辦理。
第八條
本市各區公所得選擇轄區內適當地點設置老人休閒中心,如因事實需要得於報經本府核准後增設之。
第九條
老人休閒中心得設置於寺廟、里集會所、社區活動中心等公共活動場所,不得設於私人住宅或非公共使用之場所。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