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設立條件及程序 | 
	
		|  | 第七條    補習班之設立應由設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教育局提出申請:
 一、設班計畫書,應載明設班宗旨、擬設班名、類科、數、班
 址、班舍面積、設立人、代表人、班主任基本資料。
 二、教學科目表、課程進度表、每週教學時數及教材大綱。
 三、經費概算表。
 四、設立人及班主任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及三個
 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技藝補習班班主任應另檢
 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五、班舍建築物核准使用用途為補習班用途之使用執照、核准
 平面圖、消防安全設備檢查合格證明文件、防火避難設施
 與設備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合格之證明文件,標明教室面積
 、辦公室、安全及衛生等設施之班舍平面圖,範圍標示圖
 及其他教育局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六、組織規程及學則。
 七、擬聘教職員名冊,並檢具學歷證件、身分證影本及三個月
 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技藝類科教師應併附有關之
 技能證明文件。
 八、班舍土地及建築物登記簿謄本、使用同意書,如係租賃,
 其租期須在二年以上,租賃契約須經公證或認證。
 九、財產目錄表,至少包括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及
 其他教學用品。
 設立人有二人以上時,須出具經公證之合夥契約書、共同設立
 人名冊及印鑑證明,並應推舉其中一人為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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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八條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班舍總面積不得少於七十平方公尺,教室總
 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文理類補習班平均每一學生使用
 教室單位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技藝類補習班不得少
 於二平方公尺。
 補習班以國小以下學生為招生對象者,其教室不得設於地下室
 ,並以地面一樓至四樓為限。
 班舍建築物之採光、照明、通風、樓梯等公共安全衛生設施及
 消防安全設備等,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
 補習班班舍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指派防火管
 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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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九條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者,應依核准立案班名刻製班印並拓製印模二份報教育局核發立案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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