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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2: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議會議事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議法字第1100005610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議會類/自律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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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秘密會議
第五十七條  本會會議主席或議員提議經議員三人以上之附議或市政府
          列席人員之請求,經會議通過時,得舉行秘密會議。秘密會議
          時,除議員及由主席指定之列席人員及會場員工外,其他人員
          不得入場。
              前項在場員工,應分別記載其姓名,秘書長並應報告列席
          人員及會場員工、姓名、職別。
第五十八條    秘密會議中之秘密文件,由秘書長指定專人蓋印、固封、
          編號,分送各出席議員簽收;其有收回必要者,當場收回,不
          得攜出會場;關於秘密文件繕印、保管、分發,由秘書長指定
          員工負責辦理。
第五十九條    秘密會議出、列席人員及工作人員,對會議討論經過、決
          議情形及會議紀錄,不得對外宣洩。如須發表新聞,其稿件應
          經議長核定。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會議員應移請紀律委員會處理,本會
          員工由議長依法懲處,其他列席人員,由本會函各該主管機關
          依法處理。
第六十條    秘密會議有關文件之公開發表時間,應由議長報告大會決定
        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