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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0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主一字第102001138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主計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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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附則
五十、各機關為應業務需要,必須申請辦理經費流用,動支預備金及有關經費
      等案件時,應由各機關業務單位詳實提報相關表件送由會計單位依法辦
      理之。
五十一、特別預算之執行,除準用本要點有關規定辦理外,有關以前年度歲計
        賸餘之移用及融資調度部分之保留,則由該特別預算主管機關簽會財
       政局、主計處經市長核准後,保留轉入下年度繼續執行。
五十二、各機關依規定編製之各種書表,其編製之期限、份數及格式,由主計
        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