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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3: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議會議事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議法字第1100005610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議會類/自律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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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表決
第四十八條    本會議案之表決,除本會組織自治條例及本規則特別規定
          外,以出席議員過半數同意為通過,未過半數同意為否決,如
          相差一票即達過半數時,主席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或不參加
          使其否決。
              議案表決額數之計算,以在場之出席議員人數為準。
              採行視訊會議時,應以現場議員及線上登入人數為準。
              採行視訊會議議案表決時,由主席或議事人員查點同意與
          不同意人數,再行宣告通過或不通過。
第四十九條  討論終結或停止討論之議案,主席應即提付表決。
第五十條  修正案之表決程序,第二修正案優先於第一修正案,第一修
        正案優先於原議案及審查意見。
第五十一條  出席議員對於表決結果如有疑問時,可立即提出權宜問題
          ,經主席認可,重行表決;主席如對表決結果發生疑問時,亦
          可逕行請求大會重行表決;但均以一次為限;對於重行表決之
          結果不得請求為第三次表決。
第五十二條    表決方法以舉手或用表決器表示行之,必要時,得經大會
          同意以投票方式表決。
              前項投票表決由出席議員提出者,須有議員四人以上之附
          議,並經表決通過後採用之。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記錄
          之。
第五十三條  會議進行中,出席議員對在場人數提出疑問,經查未達法
          定人數時,議案不得付表決,但查點前已表決之議案,仍屬有
          效。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