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進廠繳費及許可管理 |
|
(一)由本局清潔隊或本局自行委託清運之清除機構外之事業所產出
溝泥者,除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應於水肥進廠處理前取得
同意代處理文件,並符合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
辦法規定,始得進廠投肥。 |
|
(二)凡申請進廠許可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應至本局秘書室繳交代處
理保證金,其繳納保證金額為依照核定進廠時所申請廢棄物清
除許可證之核可量×10%×本市水肥處理費用(依據臺中市一般
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標準)計算,後續公
民營清除機構許可證之核可量有變更,核可進廠量未調整,則
代處理保證金維持不變。保證金得以繳交現金、金融機構簽發
之本票或支票、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為之。 |
|
(三)委託本局水肥中心代處理之清除機構,如不再委託可向本局申
請退還保證金;其若倒閉或損壞本廠設施而拒不繳納或賠償相
關費用時,得於保證金扣款或全數支付。 |
|
(四)水肥車進廠投肥先經水肥中心地磅量秤(投肥前總重),水肥
中心管理人員以電腦輸入後,車輛方可進廠作業,該車次投肥
淨重以電腦建檔,並以二聯單結算當日秤單,一聯由水肥中心
存檔於每月底彙整結算後作為收費之依據。 |
|
(五)水肥中心於每月七日前結算上月每輛車之總投肥量(每月總投
噸數),尾數未滿0.5公噸以0.5公噸計算,0.5公噸以上未滿
一公噸者以一公噸計算;並於結算後製作使用收費明細表及繳
費通知,郵寄通知業者。業者於接獲通知後以匯款方式繳費,
繳費期限為業者接到通知,於結算次月二十日前繳納但於每年
十二月份年度結算月,須於次年元月十日前繳納。 |
|
(六)日結算之業者於水肥中心地磅室進廠當日繳費,並領取收據免
收保證金。 |
|
(七)水肥中心地磅室相關地秤、電腦等故障時,以該投肥車輛上次
進廠投肥量計價,若為新進業者則依車輛最大載重計算,尾數
未滿0.5公噸以0.5公噸計算,0.5公噸以上未滿一公噸者以一
公噸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