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建築許可 |
第 4 條 |
申請建造執照除依本法規定外,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地籍圖謄本。 (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限土地非自有者)。 二、工程圖樣: (一)基地位置圖:載明基地位置、方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區域 計畫土地使用編定及比例尺。 (二)地盤圖:載明基地之方位、地號及境界線、建築線、臨接道路之名 稱及寬度、建築物之配置。 (三)配置圖:載明基地之方位、地形、四週道路、附近建築物情況(含 層數及構造)、申請建築物之位置、騎樓、防火間隔、空地、基地 標高、排水系統及排水方向。 (四)各層平面圖及屋頂平面圖:註明各部分之用途及尺寸、面積計算, 並標示新舊溝渠位置及流水方向。 (五)建築物立面圖:各向立面圖應以座向標示之,並註明碰撞間隔。 (六)剖面圖:註明建築物各部尺寸及所用材料。 (七)各層結構平面圖。 (八)結構詳圖:載明各部斷面大小及所用材料。 (九)設備圖:載明第三十三條所定建築物主要設備之配置,得於開工前 補送本府備查。 (十)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設計高程圖及縱、橫剖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 五十分之一。 (十一)公共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規定設置行動 不便者使用設施詳細設計圖說。 三、結構計算書: (一)二層以下跨度超過六公尺之鋼筋混凝土梁,應檢附該部分應力計算 書。 (二)跨度超過十二公尺之鋼架構造,應檢附鋼架應力計算書。 (三)三層之鋼筋混凝土構造建築物,梁跨度超過五公尺者,應檢附結構 計算書。 (四)四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一律檢附結構計算書。 四、地基調查報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六十四條規定之建築物或 經本府認有必要者,應檢附地基調查報告。 五、建築線指定(示)圖。 六、其他有關文件: (一)使用共同壁者,應檢附協定書。 (二)起造人委託設計人請領執照者,應檢附委託書。 (三)申請興建自用農舍者,應檢附農民身分證明文件及無自用農舍證明 書。 (四)增建者應檢附房屋權利證明文件及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五)農業區應檢附無耕地三七五租約證明書。 (六)辦理空地套繪所需之地籍套繪圖。 (七)現地彩色照片。 (八)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檢附者。 前項結構詳圖得於開工前送本府備查。 臺中市都市計畫地區內之基地,面臨已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道路經開闢完 成二側水溝道路者,除該範圍內基地側面或背面臨接尚未開闢之計畫道路 或現有巷道者外,已經本府公告免指定(示)建築線者,免檢附第一項第 五款之建築線指定(示)圖。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得以本府指定格式之電子文件方式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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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申請雜項執照,除依本法規定外,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地籍圖謄本。 (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限土地非自有者)。 二、房屋權利證明文件(限附著於建築物者): (一)建物登記簿謄本。 (二)房屋使用權同意書。 三、工程圖樣:位置圖、地盤圖、平面圖、立面圖與剖面詳細圖。 四、建築線指定(示)圖。 五、其他有關文件: (一)使用共同壁者應檢附協定書。 (二)起造人委託設計人請領執照者,應檢附委託書。 (三)農業區應檢附無耕地三七五租約證明書。 (四)現地彩色照片。 開發山坡地範圍內之土地申請雜項執照者,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依 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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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進行公寓大廈之重 大修繕或改良請領建築執照者,其決議紀錄視同土地及建築物共有部分使 用權同意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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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變更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 人、專業工業技師者,應確實載明工程進度,依變更事項檢附申請書及有 關證件,向本府申報備案。 前項申報變更承造人者,並應檢附新承造人承接原承造人後續施工權利義 務之應辦事項同意書。 第一項申報變更監造人者,並應檢附新監造人之委託書及新監造人承接原 監造人應辦事項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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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工程進行中,變更設計者,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前段規定提出申請。但因 防範緊急危險,工程變更部分得於施工後一個月內補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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