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道路挖掘之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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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緊急性挖掘者,應於施工前先以電話、傳真、網路通訊或口
頭方式通知建設局,並於開工後七十二小時內向建設局申請補辦
一般性挖掘許可。
未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者,視為未經申請核准擅自挖掘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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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申請計畫性挖掘許可者,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
工程計畫、施工位置平面圖、道路橫斷面及管溝橫斷面圖各一式
六份向建設局提出,逾期未申請者,該年度不再受理其申請。
建設局受理前項申請後,應邀集相關機關(單位)協商管線工程
辦理方式及作業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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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申請一般性挖掘許可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施工位置平面圖、
道路橫斷面及管溝橫斷面圖各一式三份,向建設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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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為減少道路挖掘次數,公共管線之新設、更換、維修等工程應優
先採用非明挖技術方式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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