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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2.08 04: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土地開發權益分配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捷開字第1140366697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捷運工程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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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驗屋與交屋作業
三十五、投資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以權益分配協議書內容為原則,就
        現況進行描述製作驗屋計畫書與交屋清冊,並提報至執行機關進 
        行審閱,以作為主管機關分回不動產(含參與土地開發而未領取 
        協議價購款之原土地所有權人部分)專有部分之驗屋作業依據。
        對於主管機關所分回之不動產,與同開發案之類似產品、類似區
        位相較,應具有同質之設備、建材及其他附屬項目,不受權益分 
        配協議書內容限制,投資人不得違反合建精神差別對待。
三十六、建物登記時,地政主管機關對建物丈量面積計算方式若與建築主
        管機關之規定不同致有面積差異時,不互相找補。除上述事由
        外,倘主管機關所分回不動產(不含停車空間)之權狀所登載產
        權面積,與權益分配協議書所載內容不同時,且「開發建物總產 
        權樓地板面積差額平均數」與「主管機關分回不動產產權面積差
        額平均數」有差值時,須就該產權面積之差異值進行套算調整,
        投資人應依權益分配協議書所載之議定區位價值以現金支付主管 
        機關找補金額,而不重新辦理權益評估與協商作業。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