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其他事項 | 
	
		|  | 三十八、由上級機關統一開發交付使用之系統軟體、應用軟體,不得自行更動,若有更改需求應依規定報請上級機關統一處理,
 並依發交情形於要求期限內完成最新版本之更版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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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十九、地籍資料庫重整影響資料庫同步時,即時通知本府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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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十、自行或委外開發之應用系統軟體,應經資訊課同意後,方能正式安裝於全國地政資訊網路網段設備中運作,其維謢、更新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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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十一、非經合法授權及與業務無關之軟體,不得安裝使用。 | 
	
		|  | 四十二、有關人員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處分,如涉及刑責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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