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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8: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00270951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組織類/自治條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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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議員

第三條    本會議員由本市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會應選議員總額,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五條之規定。

第五條    本會議員應於法定就職日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不依規定
          宣誓者,視同未就職。
          前項宣誓就職典禮,在本會舉行,由行政院召集,並由議員當
          選人互推一人主持之。其推選會議,由曾任議員之資深者主持
          之;年資相同者,由年長者主持之。
          補選或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遞補之議員,應
          於當選後或接獲遞補通知十日內,由本會逕行依宣誓條例規定
          辦理宣誓就職。

第六條  本會議員之辭職,應以書面向本會提出,於辭職書送達本會時
          ,即行生效。
     本會議員辭職或死亡,由本會函報行政院備查,並函知市政府
          。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