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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04: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主五字第102025271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主計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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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特別預算年度會計報告及特別決算之編製
三十一、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其收支如跨越一個會計年度以上者,應分
        年編製年度會計報告;收支執行期滿後,應即依照決算法規定辦
        理決算。其有未結清數者,仍應繼續按年辦理決算。
三十二、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之年度會計報告、特別決算及特別決算保留
        執行報告應具備書表,依本要點附錄之規定各編製七份,除自存
        一份外,其餘六份於次年二月二十日前,各以一份送達審計處、
        財政局,並以四份送達其主管機關審核或彙整,由主管機關於次
        年三月五日前核轉主計處二份。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