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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主管機關支付委託建造費用計算方式及支付時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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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主管機關依第九點規定取得部分應支付投資人之委託建造費用為
建物貢獻成本乘以主管機關之分配比率。
前項規定委託建造費用得與投資人協議並經同意後,以主管機關
分得區位之議定價格抵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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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投資人應於建物完成交屋後申請ㄧ次付清或依下列時程申請支
付委託建造費用:
(一)第一期:完成權益分配協商後,得申請支付委託建造費用百
分之三十。
(二)第二期:興建屋頂板完成後,得申請支付委託建造費用百分
之四十。
(三)第三期:取得使用執照時,給付百分之十五。
(四)第四期:建物完成交屋後,經結算找補付清餘款。
執行機關同意投資人依前項規定申請分期給付委託建造費用時,
各期款項需扣除自支付日起至投資契約書所訂定之完工日期間之
資金利息費用。惟執行機關無法依投資人所請分期給付前項規定
委建費用時,得於完工交屋後一次付清餘額。
執行機關未能於建物完工交屋後依投資人所請付清委託建造費用
時,應加計自申請後六十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期間以五大銀行平
均新承作資本支出貸款利率年複利計算之遲延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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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投資人應於申報開工日前ㄧ次付清或依下列時程分期繳納共構歸
墊費用:
(一)於申報開工日前,給付百分之三十。
(二)興建屋頂板完成前,給付百分之二十。
(三)取得使用執照前,給付百分之二十。
(四)建物完成交屋前,給付百分之三十。
投資人申請分期繳納共構歸墊費用時,仍應自申報開工日起,至
各期繳納之日止,以五大銀行平均新承作資本支出貸款利率年複
利浮動計息。但利息費用不得重複計入建物貢獻成本。
執行機關於招商簽約後再次核算之共構歸墊費用,較投資契約書
所列原預估金額增減之差額部分,得於建物完成交屋前再行繳納
找補,並依前項規定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