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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攤販管理輔導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22880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經濟發展類/自治條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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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第 26 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前,依台灣省攤販管理規則領有攤販證者,應於本自治條
例施行後一年內申請換發攤販證;逾期未申請者,原攤販證失效。
第 27 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書、表、證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 28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