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 招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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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招標文件發售方式如下: (一)本府秘書處採購管理科應指派人員於上班期間辦理發售招標文 件,及等標期間收受廠商投標文件業務。並應隨時保持足夠份數 之招標文件,以供廠商購領。 (二)電子領投標: 1、本府各機關辦理招標時,應備妥招標文件之電子檔案,以利 廠商以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辦理領標、投標。 2、本府各機關得於政府採購公告系統 (http://web.pcc.gov.tw/)取得廠商及機關辦理電子領投 標之整合系統操作手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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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本府各機關辦理採購併提供電子領標及投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製作電子招標文件: 1、招標文件均應作成電子檔,含總標單、標價清單、投標須 知、契約書草案、廠商資格審查表及其他招標文件。 2、投標須知、契約書、規範及補充說明文件,以文字檔為原則 (副檔名為doc 或txt)。 3、標價清單及分項價格明細表以試算表檔案為原則(副檔名為 xls)。 4、設計圖說以黑白掃描影像檔為原則,其解析度不得少300dpi (副檔名為tif或jpg或bmp)。 5、其餘文件由機關視其性質自行訂定,惟不得不當限制廠商競 爭。 6、機關得將上述文件轉為具免費讀取程式之檔案格式(副檔名 為dwf 或pdf)或(並)轉換為一個或數個自動解壓縮檔。 (二)投標須知應註明下列事項: 1、廠商以書面文件投標時,應檢附領標電子繳交憑據(*.tkn 檔),或由廠商利用電子領投標提供之應用程式列印電子憑 據序號等內容之紙本,其有下列情形時其投標文件視同無 效: (1)將下載之招標文件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 (2)未提供本次標案電子憑據或電子憑據無法辨識,且未於通知期限 內提出說明者。 2、機關電子招標文件內容與書面招標文件內容不一致時,以書 面文件內容為準,並以機關公開發售之書面招標文件決標並 訂定契約,廠商如有異議,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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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押標金、保證金繳交及審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廠商押標金、保證金之繳納,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及押標金保證 金及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相關押標金及保證文件應使用工程會 規定之格式。 (二)廠商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 信用狀繳納、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作 為擔保時,應確實對保、驗印及核對保證人證件。 (三)押標金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但 不得逾新臺幣五千萬元,並計算至千位以上。 由本府秘書處代辦之採購案,開標是日押標金之審查及當場已決標 之採購案,未得標廠商押標金之申退由該處負責,其他有關押標 金、保證金之審查、繳交及申退等相關事宜,由洽辦機關依規負責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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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採購契約之履約期限,除特殊情形外,依下列規定訂定: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財物買受,不得少於十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之財物買受,不得少於二十日。 (三)財物定製,除公告金額以下之印刷不得少於十日外,其餘不得少於 二十日。 (四)勞務採購、工程採購之履約期限,依工作性質、數量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