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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建築基地及共有部分之權利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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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開發案建築基地之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分配原則如下:
(一)捷運設施所占建築基地權利範圍,其計算方式係以地上與地
下之捷運設施面積占捷運設施及開發建物專有部分總面積比
例計算。
(二)開發建物之房屋建物所占建築基地權利範圍,應扣除捷運設
施部分,其餘分配方式係以專有部分面積占區分所有全部專
有部分總面積比例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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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開發建物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項目、權利範圍分配原則如
下:
(一)除停車位另計外,共有部分項目包括但不限於門廳、走道、
樓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電氣室、機械室、管理室、受
電室、幫浦室、配電室、水箱、蓄水池、儲藏室、防空避難
室(未兼作停車位使用)、屋頂突出物、健身房、交誼室、
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之項目。
(二)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以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
之比例而為計算。
除另有約定外,開發案內開發建物與捷運設施之產權登記方式,
依前點及前項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