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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7: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0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主一字第102001138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主計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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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預備金動支及預算追加
二十四、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不足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動
        支該機關單位預算之第一預備金。但經市議會刪除或刪減之預算
        項目與金額、所有超過統一規定標準及不合法令規定、非屬絕對
        需要之支出,不得動支。
二十五、各機關申請動支第一預備金時,應依規定填具「動支第一預備金
        數額表」及「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敘明原因
        及需求情形,陳報主管機關切實審查核定(主管機關、本府直屬機
        關及各區公所,仍自行核定動支本機關第一預備金),前經主管機
        關核定後,應轉送至主計處。
        主計處除經查核與前點規定不符外,應予備查,並函知主管機關
        與原申請機關,及副知審計處與財政局。
二十六、各機關有合於預算法第七十條各款情事者,經檢討年度預算相關
        經費確實無法容納,得敘明原因、需求情形及依據條款,於完成
        內部審核程序並報經主管機關審核確為業務必需及符合規定後,
        陳報本府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前項經本府同意辦理之案件,各機關應依規定程序確實積極辦理
        ,於經費實際需用數額確定後,營繕工程至遲於簽奉核准日起三
        個月內,其餘項目至遲於簽奉核准日起二個月內,檢附「動支第
        二預備金數額表」及「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
        陳報主管機關轉送主計處秉辦府函核定,並由主計處函知主管機
        關與申請動支機關,及副知審計處與財政局,其每筆金額超過新
        臺幣五千萬元者,除緊急災害外,本府應先函送市議會備查,再
        通知申請機關。如逾前開申請分配期限則視同註銷,又該註銷項
        目如須續予動支,則應另案報核。
二十七、各機關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時,應衡酌執行能力,避免於年度結
        束申請保留,並應避免每年以相同事由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市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與金額不得動支第二預備金。
        但法定經費或經市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十八、第二預備金經核准動支後,應按原核定用途支用,不得移作他用。
二十九、各機關依預算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提出辦理追加歲出預算之申請時
        ,應敘明原因及需求情形,陳報主管機關報請本府核准辦理追加
        歲出預算。其追加預算所需經費,應儘先在本單位預算內,統籌
        設法追減一部分經費充作財源。無法自行籌措,必須另行追加歲
        入預算者,應先洽財政局籌妥財源,始得辦理追加歲出預算。
        前項請求追加預算應註明合於預算法第七十九條何款之規定,在
        未完成法定程序前,除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辦理
        外,一律不得先行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