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系統維護與操作 |
|
第二十四條 營運機構應善加維護下列運輸設施:
一、車廂組:包括握索器、吊臂及車廂。
二、安全設施及裝置。
三、供電系統、驅動系統。
四、通信、照明。
五、平衡緊索設備、脫掛索系統、加減速裝置。
六、纜索、支柱、索輪組。
七、緊急逃生設施、救援裝置。
八、消防安全設備。
九、收費系統。
十、沿路線下方之安全防護設施。
十一、其他經觀旅局指定之設施。
前項設施,營運機構應每年訂定維護實施計畫報觀旅局
備查,並保存維護紀錄供查驗。 |
|
第二十五條 營運機構應選派經訓練合格之技術人員負責設施之管理
、操作、保養與維護。
前項技術人員之名單及訓練合格文件應列冊以備觀旅局
查對。
第一項訓練合格之認定,得由觀旅局授權營運機構或指
定之機構為之。 |
|
第二十六條 營運機構對前條第一項人員應予適當訓練與管理,使其
確切瞭解並執行各項營運規章及設備操作手冊。對其技
能、體格,應實施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標
準者,應予暫停或調整其職務。
前項訓練管理及檢查之實施情形,觀旅局得派員查核;
必要時並得要求至指定檢查機構接受臨時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