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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04: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主五字第102025271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主計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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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主管決算之彙編
二十三、各主管機關對其主管範圍內之機關及基金產生之潛藏負債事項,
         應於主管決算總說明妥為揭露。
二十四、各主管機關彙編主管決算時,對於所管各機關單位決算,應切實
        負責審核,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予修正彙編,並將修正
        事項分別通知審計處、財政局、主計處及原編造機關。
        凡主管機關僅有本機關一個單位機關者,除單位決算表件外,併
        同主管決算應編製表件,以單位決算代替主管決算,比照單位決
        算送達程序及期限。
二十五、各主管機關應編製主管決算三份,除自存一份外,其餘二份於次
        年二月底前,分別送達審計處及主計處各一份。其有歲入之單位
        ,應以歲入決算一份送達財政局。
二十六、財政局應編具財產總目錄及對外投資目錄各二份,於次年二月底
         前送達主計處。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