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0:21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中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6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89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法制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三章 縣法規之施行
第 22 條
縣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第 23 條
縣法規明定自公 (發) 布日施行者,自公 (發) 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
生效力。
第 24 條
縣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