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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土地開發權益分配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捷開字第1140366697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捷運工程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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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增加承購、承租
十七、分配權值或優先承購之面積未達一戶者,得與其他原土地所有權人 
      合併權值或共同承購補足至ㄧ戶,或申請領取原協議價購土地款。
      分配權值或優先承購之面積逾三分之二戶但未達一戶,且未能依前 
      項規定方式辦理者,或依前項規定方式合併權值或共同承購之面積
      逾三分之二戶但未達一戶者,得申請增加承購補足至ㄧ戶。
十八、優先承租之面積未達一戶者,得與其他原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承租補
      足至ㄧ戶。
      優先承租之面積逾三分之二戶但未達一戶,且未能依前項規定方式 
      辦理者,或依前項規定方式共同承租之面積逾三分之二戶但未達一 
      戶者,得申請增加承租補足至ㄧ戶。
十九、增加承購價格依第五點議定之該樓層區位價值計算;增加承租之年
      租金底價,為該樓層區位價值與年租率之乘積。
      前項規定增加承購、承租之不動產價格應提報臺中市市有財產審議 
      委員會審議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二十、分配權值及優先承購後之面積不足三分之二戶者,或與他人合併權
      值且共同優先承購後之面積仍不足三分之二戶者,僅得領取原協議
      價購土地款,並加計自其原有土地產權移轉予主管機關之日起至權
      益分配比率協商完成之日止期間之利息。
      前項規定利息以一年期之五大銀行平均存款利率採複利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