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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增加承購、承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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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分配權值或優先承購之面積未達一戶者,得與其他原土地所有權人
合併權值或共同承購補足至ㄧ戶,或申請領取原協議價購土地款。
分配權值或優先承購之面積逾三分之二戶但未達一戶,且未能依前
項規定方式辦理者,或依前項規定方式合併權值或共同承購之面積
逾三分之二戶但未達一戶者,得申請增加承購補足至ㄧ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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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優先承租之面積未達一戶者,得與其他原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承租補
足至ㄧ戶。
優先承租之面積逾三分之二戶但未達一戶,且未能依前項規定方式
辦理者,或依前項規定方式共同承租之面積逾三分之二戶但未達一
戶者,得申請增加承租補足至ㄧ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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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增加承購價格依第五點議定之該樓層區位價值計算;增加承租之年
租金底價,為該樓層區位價值與年租率之乘積。
前項規定增加承購、承租之不動產價格應提報臺中市市有財產審議
委員會審議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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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分配權值及優先承購後之面積不足三分之二戶者,或與他人合併權
值且共同優先承購後之面積仍不足三分之二戶者,僅得領取原協議
價購土地款,並加計自其原有土地產權移轉予主管機關之日起至權
益分配比率協商完成之日止期間之利息。
前項規定利息以一年期之五大銀行平均存款利率採複利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