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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身心障礙專業團隊服務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2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特字第105004762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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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工作管理
一、專任人員
(一)每日上班八小時,上班地點以聘約單位指定上班地點為原則,以服
務紀錄代替簽到(退)。
(二)未服務個案時段應返回聘約單位指定上班地點,協助辦理專業團隊
相關行政業務、支援諮詢服務或聯繫輔導等相關事宜。
(三)專任人員請假程序如下:
1.應事先向聘約單位完成請假程序,並向相關人員完成報備。
2.提供巡迴服務者,並應向請假當日服務個案學校完成報備,並協調補(
調)課時間。
3.其他差勤請假事宜,悉依約(聘)僱人員差勤管理相關規定辦理之。
(四)休假、加班補休應儘量利用寒暑假期間或無服務個案時段實施。
(五)專業團隊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接受繼續教育,並配合本局特殊教育
科相關任務調用。
二、兼任人員
(一)上班時間、服務地點、服務及工作內容,悉依聘僱契約辦理。
(二)得以服務紀錄代替簽到(退),聘僱契約如有其他規定則從之。
(三)兼任人員請假程序如下:
1.應事先向聘僱單位相關處室承辦人員及服務個案家長完成請假報備程序
,並協調補(調)課時間。
2.其他差勤請假事宜,悉依聘僱契約、約(聘)僱人員差勤管理相關規定
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