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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檔案管理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警秘字第103005765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警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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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保存與銷毀

十六、檔案之保存年限區分如下:
      (一)永久保存類。
      (二)定期保存類。

十七、本局之下列檔案永久保存:
      (一)關於本機關內部規章。
      (二)關於單位之設立、調整或裁併案件。
      (三)關於施政方針計畫及報告。
      (四)關於本機關大事紀。
      (五)關於人事任免、退休、撫卹等案件。
      (六)關於印信啟用及製換發案件。
      (七)會計憑證、帳冊銷毀案件。
      (八)其他有關歷史文獻可供永久查考之案件。

十八、定期保存之檔案,除另有規定外,應依據「內政部警政署檔案分
      類暨保存年限基準表」分類,計分二十年、十五年、十年、五年
      及三年五種。

十九、撰擬文稿人員於擬稿時,應視文件性質,在文稿左上角「保存年
      限」欄內填寫保存年限,經核判無變更者即為確定。文稿漏填保
      存年限者,應退請補填。

二十、保存年限屆滿之檔案(含機密檔案),應由檔案管理人員編製檔
      案銷毀清單經權責長官核准後,檔案管理人員應制定檔案銷毀計
      畫,整理檔案銷毀目錄,提供史政機關檢選。

二十一、應將擬銷毀之檔案銷毀計畫、檔案銷毀目錄或檔案鑑定報告,
        函送檔案管理局審核。

二十二、已銷毀之檔案,其光碟資料仍應保存。全案銷毀者,應在目錄
        上加註「某年月日銷毀」字樣。

二十三、銷毀檔案之目次表,應依檔號次序另行建檔,以備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