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檢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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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借調檔案以與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並經單位主管核准。因業務
需要,借調非主管案件時,先經本單位主管核章後,送會承辦業
務主管同意,或簽請本局權責長官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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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借調機密檔案者,應先經業務承辦單位主管同意;但屬國家機密
者,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者外,應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授權或核准。
機關間借調檔案,應備函提出請求,並經本局權責長官核准後辦
理。
機關間借調機密檔案,應以書面提出請求,經該機密核定機關首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始得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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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申請借調檔案時,應以案件或案卷為單元,並由調案人填具調案
單。
檔案管理人員依核准之調案單檢出借調檔案,應以提供複製品者
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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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借調或調用之檔案應妥慎保管,不得遺失、轉借、轉抄,或有拆
散、污損、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增加、圈點等破壞檔案或
變更檔案內容之情事。
有前項情形時,其處理原則如下:
(一) 歸還檔案經查檢有缺頁或缺件時,檔案管理人員應即退回調
案人補全。
(二) 檔案內容有塗銷或變更者,應先洽請原承辦人員或承辦單位
相關人員補正內容及蓋章,並經權責長官核准後,併同該檔
案歸檔。
(三) 檔案破損者,由檔案管理人員進行檔案外觀修補後,方予歸
檔。
(四) 檔案遺失、無法補全或毁損致無法修護者,由檔案管理人員
於目次表註記檔案狀況,並簽請議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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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局人員調、離職時,其借調之檔案應全部歸還,不得轉借。但
屬他機關向本局借調或依法調用之檔案,未屆借調期限者,應依
相關規定列為職務移交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