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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優先承購、承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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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未配有權值之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優先承購、承租開發後之公有不
動產者,其優先承購、承租部分,不得超過主管機關就該協議價購
土地依前點規定計算以公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身分所取得開發後建
物樓地板面積之半數。
前項規定優先承購之價格,建物及土地皆依主管機關核定權益分配
之建物及土地成本計算。但土地價格不得低於主管機關取得該土地
之成本,加計自領取地價款之日起至承購之日止之利息。
第一項規定優先承租之年租金,為該承租之不動產總值與年租率之
乘積,由執行機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查估並提報臺中市市有財
產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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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配有權值之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優先承購、承租開發後之公有不動
產者,其優先承購、承租上限為主管機關所取得變更都市計畫所增
加容積樓地板面積乘以第十三點規定公告現值比率與容積比率之平
均值。
優先承購之價格及優先承租之年租金比照前點規定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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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優先承購、承租之申請應於主管機關書面徵求意願送達後之次日起
二個月內提出,逾期不為申請者,視為放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