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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2.07 22: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土地開發權益分配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捷開字第1140366697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捷運工程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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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優先承購、承租
十四、未配有權值之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優先承購、承租開發後之公有不
      動產者,其優先承購、承租部分,不得超過主管機關就該協議價購
      土地依前點規定計算以公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身分所取得開發後建
      物樓地板面積之半數。
      前項規定優先承購之價格,建物及土地皆依主管機關核定權益分配
      之建物及土地成本計算。但土地價格不得低於主管機關取得該土地
      之成本,加計自領取地價款之日起至承購之日止之利息。
      第一項規定優先承租之年租金,為該承租之不動產總值與年租率之
      乘積,由執行機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查估並提報臺中市市有財 
      產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十五、配有權值之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優先承購、承租開發後之公有不動
      產者,其優先承購、承租上限為主管機關所取得變更都市計畫所增
      加容積樓地板面積乘以第十三點規定公告現值比率與容積比率之平 
      均值。
      優先承購之價格及優先承租之年租金比照前點規定計算。
十六、優先承購、承租之申請應於主管機關書面徵求意願送達後之次日起
      二個月內提出,逾期不為申請者,視為放棄權利。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