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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管理及收費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229287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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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之收費
第 15 條
使用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應依規定繳納規費,其收費標準依附表一
、二之規定。
非本縣籍使用公墓或骨灰(骸)存放設施者,依本縣籍收費標準五倍收取
規費。但由本府公墓墓基起掘之骨灰(骸)申請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
者,依本縣籍收費標準收取規費。
第 1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並依本府指定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申請使用公
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者,得減免規費:
一、現役軍人、警察、公務員因公或作戰或參加軍事演習死亡者,免收規
    費。
二、依社會救助法有關規定列冊第一款低收入戶者,免收規費;第二、三
    款低收入戶,減收二分之一規費。
三、無人認領之屍體,免收規費。
四、公私立仁愛之家、育幼教養救助機構收容之安(教)養院民,免收規
    費。
五、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死亡或非低收入戶生活確實貧困,報
    經本府核准者,依照核准金額減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