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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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整理檔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案卷厚度以三公分為原則。
(二) 檔案上加附之金屬物應予去除,但未裝訂前如確有分件必要
者,得予保留。
(三) 檔案如有皺摺,應予理平;如有破損,應予修補。
(四) 檔案內容如有字跡模糊者,應洽請原承辦單位查明補註於公
文用紙,並經該單位主管核可後併案裝訂。
(五) 檔案應以公文用紙尺度為標準,文件左右底三面邊緣應保持
整齊;過寬過大者,得予裁切折疊,但不得損及檔案之內容
;未達規定標準者,得以公文用紙襯貼。
(六) 檔案上之附簽,應附於文件適當位置;附簽規格較小時,得
以公文用紙襯貼,不得脫離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