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文秘字第105000845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肆、整理
十三、整理檔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案卷厚度以三公分為原則。
     (二) 檔案上加附之金屬物應予去除,但未裝訂前如確有分件必要
          者,得予保留。
     (三) 檔案如有皺摺,應予理平;如有破損,應予修補。
     (四) 檔案內容如有字跡模糊者,應洽請原承辦單位查明補註於公
          文用紙,並經該單位主管核可後併案裝訂。
     (五) 檔案應以公文用紙尺度為標準,文件左右底三面邊緣應保持
          整齊;過寬過大者,得予裁切折疊,但不得損及檔案之內容
          ;未達規定標準者,得以公文用紙襯貼。
     (六) 檔案上之附簽,應附於文件適當位置;附簽規格較小時,得
          以公文用紙襯貼,不得脫離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