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肥進廠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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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肥中心開放投肥時間(週一至週六上午八點十五分至下午三點三 十分),其他時間除狀況緊急並經本局同意始得進入投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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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除機構進廠時未隨車攜帶該車次產生源申報(委託清運契約書) 文件者,認定該車次清運之水肥為非本市產生者,應附徵污水下水 道使用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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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一車次進廠之清運機具以清運同一縣(市)水肥產生源為原則; 若無法證明同一車次產生源均為本市者,即認定該車次水肥產生源 均為非本市,應附徵污水下水道使用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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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水肥車輛進廠須進行過磅,總重量不得超過水肥廠規定重量(四十 公噸以下),並禁止於地磅上緊急煞車;因超重或緊急煞車致地磅 損壞時,其駕駛人或負責人應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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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清除機構人員或非作業人員避免在地磅台上逗留或有任何破壞之行 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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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水肥時應依序投入,業者除投肥區域內不得於水肥中心內其他地 點遊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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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水肥中心內設施及設備應小心使用,如因車輛不慎碰撞或損壞應負 責賠償或恢復原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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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非經水肥中心主管或現場人員許可,不得拆卸任何接頭或使用電插 頭、私接電線至投入區泵浦或其他電氣設備及不可任意運轉或停動 水肥中心之機電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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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清除機構於施投作業中對投入篩網內之渣物應協助清理,投入之水 肥必須先做好棉紗或固體物之去除(如抽肥時於抽取管前端加裝花 籃以阻隔大型固體物),使投入作業順暢並保護機具運轉正常;若 固體物嚴重阻塞篩網得要求停止投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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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嚴禁在水肥投入區抽菸或使用火種,以免引爆沼氣,確保人員作業 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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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水肥貯存槽液位若顯示高液位時,應暫停投肥並由水肥中心操作 人員處理完成後再行投入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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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非經許可不得在投入口以外地方傾棄水肥,亦不可任意打開地板 上之各種蓋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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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水肥中心內不得隨意沖洗車輛亦不可隨地大小便,應保持廠內環 境清潔衛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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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進廠水肥車車體應保持潔淨,且清運水肥應注意不得有水肥沿路 濺落、溢漏、擴佈惡臭等污染情事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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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清除機構車輛之空車重量,可於六個月一次至水肥中心地磅室秤 重,以校正電腦設定之車輛空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