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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肥資源處理中心進廠管制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環設字第111009761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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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肥進廠管理
(一)水肥中心開放投肥時間(週一至週六上午八點十五分至下午三點三
      十分),其他時間除狀況緊急並經本局同意始得進入投肥。
(二)清除機構進廠時未隨車攜帶該車次產生源申報(委託清運契約書)
      文件者,認定該車次清運之水肥為非本市產生者,應附徵污水下水
      道使用費。
(三)同一車次進廠之清運機具以清運同一縣(市)水肥產生源為原則;
      若無法證明同一車次產生源均為本市者,即認定該車次水肥產生源
      均為非本市,應附徵污水下水道使用費。
(四)水肥車輛進廠須進行過磅,總重量不得超過水肥廠規定重量(四十
      公噸以下),並禁止於地磅上緊急煞車;因超重或緊急煞車致地磅
      損壞時,其駕駛人或負責人應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
(五)清除機構人員或非作業人員避免在地磅台上逗留或有任何破壞之行
      為。
(六)投水肥時應依序投入,業者除投肥區域內不得於水肥中心內其他地
      點遊蕩。
(七)水肥中心內設施及設備應小心使用,如因車輛不慎碰撞或損壞應負
      責賠償或恢復原狀。
(八)非經水肥中心主管或現場人員許可,不得拆卸任何接頭或使用電插
      頭、私接電線至投入區泵浦或其他電氣設備及不可任意運轉或停動
      水肥中心之機電設備。
(九)清除機構於施投作業中對投入篩網內之渣物應協助清理,投入之水
      肥必須先做好棉紗或固體物之去除(如抽肥時於抽取管前端加裝花
      籃以阻隔大型固體物),使投入作業順暢並保護機具運轉正常;若
      固體物嚴重阻塞篩網得要求停止投肥。
(十)嚴禁在水肥投入區抽菸或使用火種,以免引爆沼氣,確保人員作業
      安全。
(十一)水肥貯存槽液位若顯示高液位時,應暫停投肥並由水肥中心操作
        人員處理完成後再行投入作業。
(十二)非經許可不得在投入口以外地方傾棄水肥,亦不可任意打開地板
        上之各種蓋板。
(十三)水肥中心內不得隨意沖洗車輛亦不可隨地大小便,應保持廠內環
        境清潔衛生。
(十四)進廠水肥車車體應保持潔淨,且清運水肥應注意不得有水肥沿路
        濺落、溢漏、擴佈惡臭等污染情事發生。
(十五)清除機構車輛之空車重量,可於六個月一次至水肥中心地磅室秤
        重,以校正電腦設定之車輛空重。